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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在法治营商软环境建设中的功能研究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7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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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天水仲裁员会三年来的实践为证

 

天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马蕊

 

  本文基于天水仲裁委员会2022-2025年工作实践进行实证研究,系统考察仲裁机制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功能定位与制度价值。首先,阐释仲裁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运行机理,通过剖析其制度体系特点突出仲裁程序在效率性、保密性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其次,从提升案件质效创新方式进行分析,论述天水仲裁案件质量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的发展路径,再次,通过分析考察仲裁员队伍建设的专业化路径,包括遴选标准体系、职业能力培养机制及绩效评估制度进而论证仲裁制度对市场经济的双重支撑效应:一方面体现为商事纠纷的高效化解与交易成本的显著降低,另一方面表现为通过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市场秩序规范引导及法治理念培育等价值导向功能突出仲裁制度对法治营商环境的有益贡献,基于实证资料,本文提出"党委领导-政府保障-司法协作"的多维发展路径,同时揭示当前存在的体制机制约束与普法实效不足等制度瓶颈。

关键词:仲裁;天水仲裁委;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纠纷解决

  

一、仲裁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运行机制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天水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水仲裁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文件精神,由天水市人民政府组建、并于1997127日经甘肃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仲裁机构。作为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的新型纠纷解决机构,天水仲裁委秉承仲裁制度的核心特点,包括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专家断案、程序保密及一裁终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为仲裁制度依据的基础性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等关键程序性与实体性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该法,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提交仲裁解决。自2022年以来,天水仲裁委在工作实践中,其受案范围已广泛覆盖金融、建设工程、房地产、买卖、租赁、物业管理等多个专业领域。通过提供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天水仲裁委有效满足了不同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有力推动了仲裁成为现代市场环境中化解各类民商事争议的重要途径。

(二)三位一体治理结构的制度构建: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的协同运行

天水仲裁委实行“决策--执行--监督”的运行机制。委员会会议负责重大决策制定,仲裁委秘书处承担具体执行工作,仲裁委职业道德委员会及秘书处内部设立的审计督查小组则负责履行对仲裁员、仲裁秘书和案件程序的监督职责,确保对案件全流程管理。

2021年第五届天水仲裁委员会组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办国办《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政策要求,形成16人组成的委员会治理结构,其中法律和经济贸易等领域的专家达11人,占比超过三分之二。不断实现委员会议事决策功能。天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天水仲裁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自觉接受委员会领导,管理和监督,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五届委员会依据《天水仲裁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先后于20211月、202211月、20245月分别召开三次全体会议,审议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充分发挥议事决策功能。

(三)制度体系构建与规范化治理效能

近三年来,第五届天水仲裁委员会系统性完善制度框架,先后审议通过仲裁收费、案件费用减免、办案人员报酬给付及立案前调解等核心管理制度。秘书处同步制定仲裁员超期案件处理、文书制作规范、裁决核阅、执行函签发等专项工作规程,形成覆盖仲裁全流程的制度体系。该体系将委员会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运行轨道,通过强化制度约束保障程序规范与操作标准化,显著提升仲裁服务的规范化与专业化水平,为机构提质增效与争创先进仲裁机构奠定治理基础。

(四)仲裁与诉讼的核心特征比较

1.仲裁和诉讼特征比较

对比项目

仲 裁

诉 讼

管辖权依据

当事人协议(意思自治)

法律规定(国家司法权)

启动程序

需双方签订仲裁协议

原告单方起诉即可

    

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相对较低

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较高

    

高效,普通程序4个月,简易程序2个月

普通程序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

公开性

保密性强,原则上不公开进行

通常公开审理

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仲裁实行专家断案,仲裁员多为各领域专家学者,专业性强;仲裁制度的不公开原则能有效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时效性强,一裁终局制,可有效降低交易主体的维权成本。

二、地方仲裁机构案件质量管控体系的多元协同构建与优化路径——基于天水仲裁委员会的实践探索

(一)制度创新与四级核阅机制:天水仲裁委员会文书质量管控的实践路径

为提升仲裁文书的规范性与质量管控效能,天水仲裁委员会系统性修订了《仲裁裁决核阅工作规定》,并配套制定《秘书处关于执行〈仲裁裁决核阅工作规定〉的补充办法》,确立由仲裁秘书、案件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至秘书长的四级核阅机制,通过结构化流程严格实施文书质量监督。同时修订《仲裁裁决书制作规范》,统一文书格式标准与制作要求。相关制度创新成效显著:在2022年甘肃省司法厅组织的"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优秀案例"评选中,天水仲裁委员会提交的3件案例入选全省11件优秀仲裁案例,入选数量位居全省第二(仅次于兰州仲裁委员会的4件),彰显其案件质量管理的实践价值。

(二)审限管理与程序优化的机制建构

为构建系统化的仲裁时效管控体系,天水仲裁委员会自2022年起创新性开展审限管理年活动,通过颁行《民商事仲裁案件办理流程暂行规定》《执行函签发程序暂行办法》及《仲裁员超期审理案件的处分办法》三项核心制度,确立审限管理的刚性约束框架:简易程序案件审限严格规定2个月,普通程序案件限定为4个月。同步实施红黄牌分级预警机制,强化首席/独任仲裁员责任,庭审前须提交《审理提纲》明确争议焦点与程序规划,审结后需撰写《审理报告》载明裁判逻辑与时限合规性。确保审理活动聚焦核心争议、提升程序效能。自审限管理年行动开展以来,2025年以前积案73件,现已办结58件,积案办结率达79.5%。2025年起新受理案件严格审限管理,除两起案件因案情复杂延长审限(现已结案)外,其余案件均未出现超审限情况。

(三)多元协同治理机制下的仲裁质效提升路径

天水仲裁委员会严格实施重大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制度,设立天水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专家论证辅助仲裁庭形成精准评议意见,保障裁决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2022-2025年间累计组织专家咨询会议32次,对38起疑难案件进行专业论证,有效提升裁决公正性与仲裁公信力。同步优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与职业道德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强化其决策支持及执业监督双重职能;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融借款、买卖合同及民间借贷四类争议高发类型,制定专项《仲裁办案规范指引》,实现类案同裁与法律适用标准化。20244月设立案件督查小组,建立包含内部审计、问题通报、整改落实的全流程质控机制,通过闭环监督确保案件办理零差错。

三、仲裁员队伍建设——专业能力与公信力的基石

(一)选聘标准与队伍结构

天水仲裁委员会以“专家断案”为核心理念,依据“三八两高”资质基准(深厚的专业知识积淀、丰富的实务经验积淀、较高的行业声望)构建仲裁员选任机制。第五届委员会面向全国选聘208名仲裁员,2022年战略性增聘31名专业技术人才,形成规模达239人的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库,涵盖法学教授(含民商法领域权威学者)、资深退休法官、顶尖执业律师及建设工程、金融科技等领域专业技术专家。该多元化队伍结构通过专业分工实现领域优势互补,在重大疑难案件审理中有效消解专业壁垒、确保法律适用适当,为仲裁裁决的专业性与高效性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于认知进阶模型的仲裁员全域培训体系创新

天水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员专业能力建设纳入机构治理核心议程,构建“理论研修-实务精进-能力塑造”三维培训体系。20232024年间系统性开展7期线下专题培训,课程设计采用分层教学模式:1.基础层:进一步强化仲裁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适用规范,并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内容的对比剖析深化裁判规则认知;2.进阶层:聚焦建设工程纠纷等专业化领域,针对合同效力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12类热点难点问题邀请建工领域专家进行现场授课;结合仲裁领域典型案例培育廉洁裁判意识,进一步提高了仲裁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道德修养与案件仲裁能力。2024年创新实施区域协同培育机制,与酒泉、白银、嘉峪关等多家仲裁机构共建线上培训平台,共同推动仲裁区域化发展。

(三)激励约束协同机制下的仲裁员队伍规范化建设

天水仲裁委员会通过构建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协同管理机制,持续推进仲裁员队伍的专业化与规范化建设。在激励层面,委员会建立了优秀仲裁员表彰制度,以表彰先进、树立典范。例如,2024年对委员会成立以来为仲裁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5名仲裁员进行了集中表彰与奖励;同年,委员会1名仲裁员获司法部授予“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在约束层面,委员会强化仲裁员责任制度,严格实施仲裁员信息披露要求与利益冲突回避规定,构建了客观严谨的监督与制约体系。针对个别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程序拖延、利益冲突查询疏漏等不当行为,委员会建立了包含提醒、警示直至解聘的阶梯式惩戒机制,确保监管有力有效。2024年,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对1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仲裁员予以解聘,并更换了1名履职能力未达要求的首席仲裁员。上述措施共同保障了仲裁员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

四、效率与成本双重维度下仲裁制度的竞争性优势建构——以天水仲裁委员会的实证为例

(一)天水仲裁高效性实践:案件受理规模与审限管控的双重突破

天水仲裁委员会秉持高效解纷的服务理念,持续优化仲裁程序效能。截至20256月,第五届委员会累计受理民商事仲裁案件1007件,涉案标的总额达119.6亿元,案均标的额1188万元,创机构自1997年成立以来的历史峰值。

2.2021年至20256月底天水仲裁委员会受案情况

年份

受案数(件)

标的额(亿元)

案均标的额(万元)

2021

160

16.7

1044

2022

256

55.8

2180

2023

205

15.9

776

2024

225

15.3

680

20256月底

161

15.9

924

合计

1007

119.6

1188

2024年与2025年,出个别案件因案情复杂需要详细查明案情延长审限外,其余案件均按照普通程序4个月,简易程序2个月的规定完成审理受理225件案件,且所有案件均未超审限,充分体现了其高效的办案效率。具体表现为:1.集中审理机制加速批量案件处理。2022年集中受理120余件金融清欠类案件,秘书处统筹组建五个平行仲裁庭同步推进审理程序,通过资源集约化配置实现两周内完成全批量裁决,既获得当事人一致认可,亦为区域性金融风险防控提供时效性保障。2.审限刚性约束保障程序效率。2024-2025年受理的案件中,除个别复杂案件因查明案情依法延长审限外,简易程序案件均于2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案件均于4个月内审结,凸显仲裁制度相较于传统诉讼的效率优势。

(二)仲裁费用减免机制的双重优化:纾困导向与成本优势

天水仲裁委员会通过制度化费用减免政策降低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

1纾困性费用减免机制。制定《金融清欠类仲裁案件费用减免缓暂行办法》及《中小微企业仲裁费用减免缓规则》,对经营困难主体实施仲裁费用弹性调减。近5年间累计为110起案件当事人减免仲裁费用684万元人民币,为4起案件缓交仲裁费用62.8万元,减免总额占同期仲裁收费的28%,显著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并促进市场复苏。

2制度性成本比较优势。经实证对比发现(如图表3所示):当争议标的额为175万元时,仲裁费用与诉讼费用基本持平;标的额超过该临界点后,仲裁费用呈边际递减趋势。以500万元标的额案件为例,仲裁费用较诉讼费用降低约63.9%。这种随标的额增长而降低的成本优势,使仲裁成为大额商事纠纷的高性价比解纷渠道。

上述实践不仅通过临时性纾困措施缓解特定群体维权压力,更依托仲裁制度固有的费用阶梯递减特性,为当事人构建了双重成本削减机制,实质性提升商事主体选择仲裁的经济理性。

3.仲裁、诉讼费用对照表

标的额(元)

仲裁费用(元)

诉讼费用(元)

标的额(元)

仲裁费用(元)

诉讼费用(元)

1

100

50

175

20425

20550

5

300

50

200

21050

22800

1

550

50

300

23550

30800

2

1050

300

400

26050

38800

3

1550

550

500

28550

46800

4

2050

800

600

31050

53800

5

2550

1050

700

33550

60800

6

2950

1300

800

36050

67800

7

3350

1550

900

38550

74800

8

3750

1800

1千万

41050

81800

9

4150

2050

2千万

66050

141800

10

4550

2300

3千万

91050

191800

20

7550

4300

4千万

116050

241800

30

9550

5800

5千万

141050

291800

40

11550

7300

6千万

166050

341800

50

13550

8800

7千万

191050

391800

60

14550

9800

8千万

216050

441800

70

15550

10800

9千万

241050

491800

80

16550

11800

1亿

266050

541800

90

17550

12800

2亿

516050

1041800

100

18550

13800

3亿

766050

1541800

区别:仲裁费与诉讼费在标的额175万元时相近,标的额低于175万时仲裁费>诉讼费,标的额高于175万时仲裁费<诉讼费。


五、仲裁案件的价值导向功能

(一)天水仲裁委对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机制与实践

天水仲裁委员会在近年案件审理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严谨审查,其裁决结果显著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倾斜性保护。这一保护机制在两类典型案件中尤为突出:

1聚焦未成年人健康权:学校跑道工程质量案件中的保护实践在受理的多起中小学塑胶跑道承揽工程纠纷中,仲裁委识别出普遍存在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深入分析表明,问题根源主要在于:(1)承包商逐利行为失范(中标后为保障利润,降低材料标准、简化施工工艺)、(2)招标环节价值导向偏差(发包方/学校过度侧重价格因素,忽视企业资质信誉评估)(3)监管机制效能缺失(监理单位及发包方施工过程监督履职不力)以及(4)行业标准体系尚待完善(执行漏洞与指标粗疏为不良企业提供规避空间)。鉴于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学习成长的核心场所,劣质塑胶跑道直接危及学生身心健康,易引发重大安全隐患与社会关切。天水仲裁委高度关注未成年人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安全保障需求,在依法裁决基础上,积极延伸职能,主动向市级司法检查部门提出建议,强化工程监督与整改,切实履行了对未成年人健康权的前瞻性保护职责。

2践行“小案不小办”:经济下行期小微市场主体权益保障伴随宏观经济波动,自2024年起,案件呈现标的额显著降低但同类纠纷数量攀升的趋势,反映出小微企业经营困境加剧。面对此类小额纠纷,天水仲裁委坚定秉持“小案不小办”的核心原则,对每一案件均予以同等重视与审慎处理,确保小微市场主体这一经济链条中的相对弱势方,其合法权益不因标的额微小而被忽视。

在处理上述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时,天水仲裁委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通过高效引导调解,不仅实现了纠纷的快速、低成本化解,减轻当事人诉累,更能有效缓和矛盾冲突,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如忧心子女健康的家长、资金紧张的小微企业主)能够切实感知公平正义的可及性与法律程序的人文温度。天水仲裁委的这些实践,系统性地加强了对未成年人、学生家长及小微企业经营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充分彰显了仲裁制度的人文关怀、社会责任及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独特制度优势。

(二)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作用发挥明显

天水仲裁委员会通过创新纠纷化解模式,在重大涉政府及民生领域案件中取得显著成效。具体实践路径包括:

1高标的额合同纠纷协同化解批量受理6宗涉政府部门与房地产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总标的额7亿元),由仲裁委秘书处宽和多家单位共同协调化解,实现案件实质性解决。有效整合行政与专业资源,为同类重大涉政府合同纠纷提供示范性解决方案。

2民生领域群体利益司法保障在处理2件区级政府与房地产企业投资合作合同纠纷(标的额8.3亿元)过程中,秘书处积极建言献策,针对合作项目中涉及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安置房交付等民生条款提出法律意见,促使纠纷解决方案优先保障群众居住权益,避免群体性权益受损。

3企业债务风险前端治理实践创新开展"诉前调解+上门普法"服务模式,为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统梳理10起债务纠纷(涉资4200余万元)。通过仲裁提前介入企业债务危机处置,既避免连环诉讼引发的经营困境,又通过债务重组方案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彰显仲裁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功能

上述实践表明,天水仲裁委通过构建政企纠纷协同处置、民生权益优先保障、企业风险前端防控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在化解重大经济纠纷的同时,强化了对民生诉求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持续提升仲裁服务区域高质量发展的能级。

(三)强化群众“遇事找法”意识

天水仲裁委员会通过创新性法治传播实践,系统强化社会主体的遇事找法意识。2023年,该委依托典型案例,在严格履行当事人信息保密义务的前提下,甄选具有示范价值的仲裁案例制作6期普法微视频。这些视听载体通过解构仲裁制度的程序优势与专业特性,实现法治知识的场景化传播。同步推出的《仲裁的力量——优秀仲裁员访谈》专题片,以行业权威的专业阐释深化公众对仲裁机制的认知。系列举措形成案例解读+专家背书的双轨传播范式,有效提升仲裁制度的社会能见度,持续引导公众形成"纠纷解决优先选择仲裁"的法治行为惯习

六、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多方协同路径

(一)天水仲裁委在党委引领下的高质量发展实践路径

天水仲裁委员会在发展进程中,始终将理论学习与党性锻炼视为政治建设的关键环节。通过采用领导干部领学、组织集体学习、研讨交流等多种方式,组织秘书处党员干部深入系统地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的重要讲话精神等。在此基础上,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落实党组会议及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各项要求,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与仲裁工作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而不断提升仲裁公信力。天水仲裁委始终坚持在党委的政治引领和理论指导下,致力于将仲裁工作不断推向新的高度,取得显著成绩,有力地推动了仲裁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司法与行业协同机制

天水仲裁委员会通过制度化协作模式,系统性推进仲裁服务与重点行业的深度耦合。2024年着力构建三层协同架构:

1司法协同层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六家机构签署《执源治理协作联动机制框架协议》,建立经济纠纷多元化解的常态化法院仲裁协作机制,强化仲裁裁决与司法执行的制度衔接。

2知识产权保护层面与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知识产权纠纷仲调对接机制实施方案》,首创专业资源双库配置模式:(1)设立知识产权专业仲裁员库;(2)配套建立行业调解员专家库。形成"仲裁—调解"职能互补的知识产权保护闭环。

3文旅产业服务层面响应"天水麻辣烫"文旅消费热点:(1)组建文化旅游仲裁专项工作组,开展服务实证调研;(2)联合市文旅局举办《旅游投诉调解+仲裁处理机制》专题研讨会,实现仲裁服务对新兴产业的全周期覆盖。

该协同机制通过司法衔接制度化、专业资源集成化、产业服务前置化三维创新,显著提升仲裁在知识产权保护、文旅消费保障等领域的行业适配性,为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提供精准法治供给。

七、仲裁事业协同发展机制——体制改革与社会认知的双重路径

(一)深化仲裁机构体制改革的核心路径:基于天水仲裁委员会的个案启示

天水仲裁委员会作为现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典型代表,其机构改革进程凸显出深层次体制约束:

1自主权缺失的结构性矛盾在财政划拨状态下,因受参公管理编制刚性约束,机构面临双重制度困境:(1)用人自主权缺位导致办案力量断层(年轻人员补充不足,经验型人才流失存在风险)(2)财政支配权受限难以建立市场化薪酬体系

2人才梯队断层的衍生风险秘书处当前呈现“年龄-能力”双维断层态势:(1)青年专业人才引进渠道受阻;(2)核心办案人员因待遇效益失衡存在流失倾向,此态势已实质影响仲裁服务供给质量与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3改良路径本文建议推行“有限自主化”渐进改革路径:将机构性质调整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同步构建“财政基础保障+服务盈余自主支配”的弹性经费机制。该模式旨在突破现行人事与财务权限的制度桎梏,同时维系其公共服务核心属性,为同类仲裁机构的体制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制度实验样本。

(二)提升仲裁社会知晓率的路径建议

当前仲裁普法宣传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有待提升,商事仲裁制度的社会知晓率偏低,导致众多商事主体与社会公众在遭遇商事纠纷时,未能将仲裁纳入首要考量范畴,客观上制约了仲裁事业的拓展空间。鉴于仲裁主要适用于商事案件,建议仲裁机构未来在普法宣传工作中:其一,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商会等组织,精准面向企业开展定向普法;其二,深入高校,针对教职工及学生群体进行专项宣传;其三,积极利用微博、抖音、快手等主流社交媒体平台开设官方账号,面向广大公众普及仲裁知识。通过上述多元化、精准化的宣传策略,旨在有效提升社会整体对商事仲裁制度的认知水平,为显著提高商事案件仲裁适用比例奠定坚实的社会认知基础。

 

                                        作者: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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