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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商事仲裁与有关仲裁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6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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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商事仲裁与有关仲裁的区别

 

    1995年、2008年、2010年,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三部法律规定我国仲裁有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等,共同点是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受该裁决约束的一种制度,主要有以下区别:

    1、机构设立依据不同。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都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分别依据《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民商事仲裁与法院的民商事审判有些相似,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我国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为与国际接轨,我国在1995年颁布实施《仲裁法》,开创了融合国际标准和中国特色的中国民商事仲裁制度。我国《仲裁法》没有对民商事仲裁机构的性质作出直接的和明确的规定,《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从这两条可以看出我国民商事仲裁立法强调了民商事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非行政性。劳动争议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属行政仲裁范畴。

    2、受案范围不同。民商事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涵盖民事、商事的绝大多数领域。劳动争议仲裁仅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仅解决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的纠纷。

3、管辖方式不同。民商事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实行协议管辖,通过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设置的仲裁条款和在合同之外就解决该合同纠纷专门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是双方选择的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管辖实行地域管辖。

    4、当事人选择权不同。民商事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提交仲裁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的选择权有限,仲裁是必经的程序,必须到法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体现了劳动争议的特殊性。负责解决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对争议的标的了解得更直接,更具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当事人选择权也有限,只能到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5、裁决效力不同。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民商事仲裁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商事仲裁有严格的法定监督程序,对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和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当事人依法可以向民商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多数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以及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以上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分别由以上所述我国三部法律来调整,为保证公平、公正、及时地化解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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